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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怎么进行行政诉讼监督?

2021-11-12
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任务,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应包括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采用特殊规定,其目的是全面、多角度、全面、完整地进行行政检察监督,而非局部、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还要监督诉前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实践中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第二,由于行政纠纷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当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法提起诉讼时,行政相对人将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诉讼请求,难以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可以有效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施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普遍侵犯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此外,为了逃避被告,行政机关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低执法价格。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公共利益。上述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进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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