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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也是需要签订合同的,那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
劳务合同期满,派遣工被送回派遣公司,派遣单位需要为员工再次安排工作,并没有赔偿金。如果派遣工资没有再次为员工安排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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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不再适用(自然废止)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务合同期满,派遣工被送回派遣公司,派遣单位需要为员工再次安排工作,并没有赔偿金。如果派遣工资没有再次为员工安排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派遣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涉及三方的利益。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解除相比,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其特殊性,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特别规范了劳务派遣关系中三方关系的解除,有利于解除的规范化、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关系的构建、和谐稳定的发展、劳务派遣单位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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