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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合理确定城镇布局、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历史风貌和文物,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优...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以及擅自变更广场、绿地等其他景观设计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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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本章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确定的机构处理;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职能划分确定的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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