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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建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城市空间基准,实现信息共享。...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规划专家和人大代表。城乡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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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拒不提供违法建设单位或参与违法建设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一并进行处罚。对发生在公共用地上无法确定责任人的违法建筑,应当通过在该建设工程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强制拆除。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各项规划实施,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旧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暂扣施工设备和工具,并对挖道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挖掘城市道路未分段挖掘、分段施工的。(二)挖掘城市道路未先割后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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