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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解散的程序如下: 1、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2、成立清算组; 3、决议通过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通知债权人;...
公司终止方式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原因出现后,经过清算,公司终止。公司的清算程序是:股东会作出决议;成立清算组;通知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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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清算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公司,其债权债务已全部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均必须依法清算,故可以说,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的规定,可知,公司清算结束,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方可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之后,公司才宣告终止,法人人格消灭。那么,对于像该案中大地鞋业公司这样未经清算就注销公司的行为,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已归于消灭,亦不再具备参与诉讼的民事主体资格,故债权人无权再以该已被注销的公司为被申请人要求其进行清算。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方式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终结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通知另一方约定一方终止合同条件的,终止合同条件的,终止权人选择终止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的,终止权人选择终止合同的,也应当通知另一方。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5)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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