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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地受伤申请工伤认定的,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不管职工可以持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医疗费用凭据等材料,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我们知道,建筑工地由于行业特殊性,一直是伤害事故多发领域,特别是工作在一线的农民工兄弟,经常成为事故的受害者。那么在建筑工地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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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建筑工地由于行业特殊性,一直是伤害事故多发领域,特别是工作在一线的农民工兄弟,经常成为事故的受害者。那么在建筑工地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该怎么索赔呢,在此,律师针对主要的几种情况,解答如下: 1、如果劳动者受雇于劳务公司或者总包公司,并且受该单位管理,从该单位按期领取劳动报酬,那么伤者与该单位之间形成的便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应通过工伤认定程序,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2、如果伤者受雇于包工头,而包工头是从总包公司、分包公司承揽的工程,那么在发生伤害事故时,伤者虽然与该总包公司、分包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法律规定,该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仍应承担伤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3、如果是由个人承包的工地,或者是公司临时雇佣的劳动者,在该公司从事相关临时性工作,那么在工地受伤的话,双方应属于劳务关系,伤者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依据人身损害的相关标准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必须在工程地法院起诉立案;2、你起诉应该包括a、发包方(应该是庆华公司或者是开发方邓永胜吧);b、合同约定的施工方(应该是岳池建安公司吧);3、你们就是施工合同纠纷,但是可能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纠纷;4、你是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和你关系密切;5、相信法律,聘请律师帮助处理;6、你是实际施工人,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必须给你工程款;6、工程款有异议可以进行司法鉴定认定;
您所述的情况,我在内蒙的法律顾问单位也曾遇见过。一般是虚假承诺工程项目,骗取承包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是以虚假的承包合同,来套取其他分包人的保证金等款项。这类黑中介或者以假资质、假合同承揽工程的行为在当前建筑领域时有发生。 其实这类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他“虚假”的程度,和“骗取”的数额大小。 如果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损失不大,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给与开除或者损害赔偿,一般是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但是如果他内外勾结,导致公司的保证金或者其他工程资金被套取,而且他从中谋取不当利益,应当构成刑事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诈骗犯罪的共犯。 根据我办理类似建筑合同诈骗案件的经验,贵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调查虚假工程信息,可以从当地建委或者交通部门取证。2、他与公司的往来信息和电话沟通情况。3、款项的支付情况,以证明损失数额。 基本就是以上几点,如证据线索基本符合,就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了。 当然,处理此类问题千万要切忌打草惊蛇,先掌握证据再行动,否则一方面会让自己被动,另一方面对方也会反咬贵公司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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