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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判决会支持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的买受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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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1、依据《》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2、《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3、《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你是恶意串通房地产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第一买受人就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请求确认后买方的商品房合同无效,只要有足够证据,法院就应该支持。但是,法院要确认合同无效必须经先买方行使合同无效请求权,如果先买方不行使该项权利,法院不能主动确认后买方的合同无效。而第一买受人放弃无效请求权后,仍可以行使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一房两卖的判决处理如下: 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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