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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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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级人民政府通过下列方式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一)做好政策的宣传、咨询,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开展工作;(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农村人才培养使用计划;(三)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四)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推动本村经济的发展;(五)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解聘。
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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