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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专人保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或者发送手机短信、印发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公开村务。村民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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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提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范围和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授权和表决的情况应当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三)审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承包经营调整方案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四)、合作医疗、低保、五保、等政策的落实情况;(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款物、扶贫资金、补助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六)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评议情况;(八)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九)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管理、处置有异议的,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和参与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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