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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专人保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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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管理、处置有异议的,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和参与审计工作。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会议主持人与讨论的内容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会议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主持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渠道,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应当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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