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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三)本村公益...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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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二)村民委员会对应当召开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召开的;(三)村民委员会对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四)村民委员会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五)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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