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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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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农村社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扶持发展服务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推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二)六百户以上不足八百户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四)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五)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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