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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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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成员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从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制度。对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任职时间较长的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发放一定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采取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评议的,每次评议的间隔时间应当在六个月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农村社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扶持发展服务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推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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