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为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为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方某于2008年1月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添加的附件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时另行发放15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11年1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方某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遂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离开公司的方某听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于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查看了该公司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等相关用工资料。经核实,该公司发放的工资确实是按劳动合同履行的,并且在工资支付凭证中载明,方某领取工资时也已经签字确认。公司认为,方某既然领取了社会保险补贴,就等于放弃了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因而,该公司不应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4条、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遂依法向该公司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在期限内为方某补缴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阅读延伸:劳动法全文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因任何因素而免除。所以,该公司主张的其已为你购买了商业险便没有义务再为你参加社会保险的观点于法无据。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你有权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没签订合同,没缴纳社会保险,离职可以获得补偿:没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8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