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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社保补贴不能免除单位缴费的法定义务

2022-10-20
方某于2008年1月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添加的附件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时另行发放15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11年1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方某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遂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离开公司的方某听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于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查看了该公司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等相关用工资料。经核实,该公司发放的工资确实是按劳动合同履行的,并且在工资支付凭证中载明,方某领取工资时也已经签字确认。公司认为,方某既然领取了社会保险补贴,就等于放弃了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因而,该公司不应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4条、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遂依法向该公司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在期限内为方某补缴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阅读延伸:劳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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