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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
1、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损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客观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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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 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医疗单位的行为,因此,由这些行为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应由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人身损害事实 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 3、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是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医疗过错包括诊疗、告知、护理等环节的过错。
1、缔约过失的责任、违约责任和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因为当事人在缔约的时候犯了错误导致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而让当事人遭受了损失。违约责任。指的是双方的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上的债务时候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如患者为了就诊进入医院但还没有挂号时受到院方过失伤害,常见的有:急诊找不到医护人员、挂号室拒收大额现钞、导医错误、医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伤害等情形,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此时医患双方的当事人是为缔约契约而接触磋商,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仍产生了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 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中主要是医院(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迟延履行)、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加害给付)等。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医疗纠纷大多是瑕疵履行,瑕疵履行包括不适当履行(如因粗心或不负责任而使诊治不准确,治疗不彻底,或将药品调剂错误或未告知患者服用药品的方法致患者服用剂量过大而加重病情)和加害给付(如手术部位错误、消毒不严致患者感染等)。当然患者(债权人)也可以不按时服药或不接受正当的治疗而妨害疗效(受领迟延)等。这些都是由于债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医患双方的约定或医疗法规的规定,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造成的,也是医疗纠纷的主要根源。在实践中,由于院方的违约而造成患者的身体伤害的,同时又构成了对患者的侵权,形成了侵权之债。即一行为既造成违约有形成侵权,使违约和侵权竟合。在民法理论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时,受害人可以根据利益而选择其一来起诉,这对患者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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