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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其中的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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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损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客观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死亡、残疾、增加病痛、延长治疗时间等所造成的财产上的减损以及由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者及家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等实际损害。 2、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必须实施的行为。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简单地说,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由该现象引起的某一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4、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一般法律概念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但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里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依法承担下列责任:(一)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各项赔偿项目已有详细规定,可对号入座。具体金额的确定,患者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来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反悔。(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3)刑事责任:对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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