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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
(一)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生是职务行为,应该找医院承担责任,如果确实是医生本人的责任,医院可实行内部追惩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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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总结起来有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两种。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
1、缔约过失的责任、违约责任和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因为当事人在缔约的时候犯了错误导致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而让当事人遭受了损失。违约责任。指的是双方的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上的债务时候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如患者为了就诊进入医院但还没有挂号时受到院方过失伤害,常见的有:急诊找不到医护人员、挂号室拒收大额现钞、导医错误、医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伤害等情形,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此时医患双方的当事人是为缔约契约而接触磋商,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仍产生了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 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中主要是医院(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迟延履行)、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加害给付)等。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医疗纠纷大多是瑕疵履行,瑕疵履行包括不适当履行(如因粗心或不负责任而使诊治不准确,治疗不彻底,或将药品调剂错误或未告知患者服用药品的方法致患者服用剂量过大而加重病情)和加害给付(如手术部位错误、消毒不严致患者感染等)。当然患者(债权人)也可以不按时服药或不接受正当的治疗而妨害疗效(受领迟延)等。这些都是由于债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医患双方的约定或医疗法规的规定,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造成的,也是医疗纠纷的主要根源。在实践中,由于院方的违约而造成患者的身体伤害的,同时又构成了对患者的侵权,形成了侵权之债。即一行为既造成违约有形成侵权,使违约和侵权竟合。在民法理论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时,受害人可以根据利益而选择其一来起诉,这对患者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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