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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二)炉口、烟囱、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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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四)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化粪池和储粪井粪便外溢时,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人要在24小时内处理和疏通,不及时处理和疏通影响环境卫生的,对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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