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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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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处理。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拆除、封闭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现行卫生标准补建。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建设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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