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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内容之一,在公司法律体系内其保护贯穿于公司生命周期始终:“出生时”:出资、未成立产生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生存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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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外形、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外形、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 一、并非所有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都可以得到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并非所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5条明确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但单纯的科学发现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如果能将发现付诸应用,则可以就该产品或方法获得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这里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活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的,而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上以及对已经脱离活的人体、动物体的组织或者流体进行的测试、保存或者处理方法,例如防腐、制作标本、血液的处理和分析方法等,则可以获得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有生命的物体,是大自然的产物,一般认为不属于人类的发明创造。同时,动植物品种的培育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也不适于用专利制度来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微生物品种以及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考虑,大多数国家对此都没有予以专利保护,我国也是如此。
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内容之一,在公司法律体系内其保护贯穿于公司生命周期始终:“出生时”:出资、未成立产生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生存中”:对外担保、限制股东滥用权利,“死亡或变化中”:公司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等,具体而言: 1、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如《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抽逃出资责任承担。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合并、分立时债权人权益保障。如“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其他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以及其他基于身份关系引发股东资格继承(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债权人债权申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对担保人的特殊规定是: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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