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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担保人的特殊规定是: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第...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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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定。《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前3项是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只有在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以及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按照一般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教育非军人一方珍惜夫妻关系,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过错一方在军人,或者主要过错在军人一方,或者军人一方虽无过错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军人同意,准予离婚。这样既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又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特殊期间的法律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或者雇佣合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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