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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董事长长期冲突、股东会无法召开或者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
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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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2、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3、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不管是以什么形式出资,股东的上述权利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章程来予以限制或者排除。 2、你所谓的法人股、实物股、资格股、风险股均应有出资人的。 3、公司增资扩股应当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由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你所提的问题不是很清楚,但根据你所提示的信息,公司在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上市公司并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和查阅、复制权的方式保护权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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