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是2012年6月份发布并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而高温津贴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此各地在标准方面存在着差异。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此外,我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一、如果老板拖欠工资不给,可以怎么办?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这种违法行为。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监察】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是最简单的方法,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 3、最有效的方法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在要求工资的同时,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人已浏览
20人已浏览
1,421人已浏览
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