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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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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则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话,需要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为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为三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既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加班工资,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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