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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按规定向捐赠人:一是开具相应票据,二是做好相关记录,三是应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因此,慈善组织可以接受股权捐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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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票据是指慈善组织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依法接受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用以证明捐赠行为的真实性。《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即使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捐赠票据是指慈善组织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依法接受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用以证明捐赠行为的真实性。《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即使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那么捐赠人个人直接向个人提供慈善捐赠,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呢?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我国,捐赠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捐赠人应当向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捐赠。对于捐赠人不通过慈善组织等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进行捐赠,而是直接将财物赠与个人,这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同样应予以鼓励和表彰。但这种行为,不属于《慈善法》的调整范围,捐赠人不能享受《慈善法》规定的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因此,个人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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