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以,该证书是属于你的,单位无权扣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全面营改增后,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收到增值税专用票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的条文分析,公司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抵扣,而如果是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本人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员工培训是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公司从员工工资内扣除培训费属于违法的。
不可以,如果稽查已启动,是不能停止的,税务机关会查明事实为止。有偷税行为的,按规定处罚;没有的,按程序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以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本案即是举报人认为税务机关在接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后未履行法定职责,发生的税务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分类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人已浏览
24人已浏览
11人已浏览
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