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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破产重整后可以和解。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
裁定破产重整后可以和解。破产和解的申请时间是,在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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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仲裁也是这样的,需要在破产重整后再申请继续。
1、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为: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区别为:具体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等。 2、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等。 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目的重在清偿, 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可提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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