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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和序处理: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
下列交通事故可按简易程序处理:(一)财产损失事故;(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可由交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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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交警在了解情况后,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也可以自事故发生当日之后的十日内出具。如果各方当事人请求调解彼此之间的赔偿纠纷的,交警也可以现场调解,并把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认定书上。调解自愿,当出现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或是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的情况时,不能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一些: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2、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以下案件 以下情况可由交警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不是必须适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二)因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可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有: 1、没有人身伤亡,或者仅有轻微财产损失,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对赔偿没有争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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