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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具体如下: 1、发起人确定公司名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如选择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认购股份; 3、制定公司章程; 4、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5、由证券公司承销、同银行签订代收款协议; 6、验资并召开设立大会。《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先到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不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详细情况可以到工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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