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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或者获得的相关待遇和荣誉,追回已领取的奖金、...
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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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要求生育一胎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二胎的,须在第一个孩子满四周岁后,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订不生多胎的合同,报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准生证》,方可生育。
一对夫妻终身只或一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发给《父母光荣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下列待遇:(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应按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还可采取减少集体提留和帮助优先致富的办法加以解决;(二)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托(园)、入学。对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学杂费、医药费,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给予减免或补贴;(三)独生子女户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优先分配住房,或优先、优惠卖给独生子女户商品房。
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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