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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要求生育一胎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二胎的,须在第一个孩子满四周岁后,由...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绝育手术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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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行政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验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在六十日内补办。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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