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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行政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服务奖励优待]流动人口享受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下列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现居住地的规定休假,休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四)免费获得农村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筛查;(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六)户和农村双女户在子女入学、、、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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