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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免责任,违约条款约定不均衡,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
霸王条款的特征如下: 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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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2013年12月9日,北京叫停餐饮业6种“霸王条款”。[1]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2018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先签收后验货”“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这些其实都是霸王条款,遇到果断投诉。[2]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或者行业惯例,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餐饮业的禁止自带饮料和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是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提供服务时遇到霸王条款的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所有;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11、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13、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14、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15、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16、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17、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18、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19、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20、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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