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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有五个共同点: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的义务。二、违反法律规定,随意扩大...
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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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防范方式:一、认真学习,增强保护意识。 二、关注重点,提高防范实效。 三、及时释疑,避免经济损失。
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或者行业惯例,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餐饮业的禁止自带饮料和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是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提供服务时遇到霸王条款的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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