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网络域名的纠纷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和《...
在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以下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 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计算机和网络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改变人的生存环境,造成人的社会生存空间的两面性,既有现实性又有虚拟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网络的虚拟性会被否认,而只是单纯地被视为一种传播手段。比如未经同意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害隐私权而承担法律责任。虽然上述行为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中完成的,但是有可能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一定会是实在的损害。据此我们判断此种行为是现实的行为,只是行为手段或场所是网络而已。因此不能因为网络的虚拟性而排除行为的侵权性质。可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目前,针对网上发生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还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关于侵害隐私权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的范围及内容,而学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而我国的上述立法模式容易产生在司法实践中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为此,笔者力求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违法性角度出发,立足于对网络环境下的现代隐私权的保护的分析,尝试提出能够合理判断网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标准。希望有助于完善侵权责任理论,并且能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实用性参考。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8人已浏览
2,665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