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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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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维权步骤: 1、对于侮辱、诽谤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应主动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还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因名誉受到损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如果侮辱、诽谤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3、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侵权事件的地区管辖,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地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明确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说明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被起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的所在地,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包括被侵权者的住所。
人身侵权的管辖,在民事诉讼中有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两种选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对侵权案件的管辖是这么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理学说认为: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根据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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