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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档案,纳入全市信用考核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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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机动车维修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政府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规划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一)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四)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照维修机动车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法从事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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