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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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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识原厂件、副厂件和修复件,明码标价。提供的配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凭证。托修人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明显瑕疵的,不得使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维修经营活动。不得违法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以销售配件为名从事更换零配件维修作业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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