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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发生故障的车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造成车辆损坏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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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维修质量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以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规划,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具体条件,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应当有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拟聘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资格证书;(六)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七)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提供合格证明或者检定合格证明);(八)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及服务制度;(九)承诺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先行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禁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竣工质量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付费或接收车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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