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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的黑龙江省再婚婚假规定是: (一)享受二婚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婚假天数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法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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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4月21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即结婚证日期是在4月21日(含)后的,按新《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婚假十五日”、“增加婚假十日”为自然日,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再婚公民也可享15天婚假,如参加婚前检查,可再加10天,共享受25天婚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产假180天,男方享护理假15天。 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均可依法享受规定的有关假期。 自今年1月1日起,我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不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可自主安排生育。 打算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或者已经怀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计划生育机构进行生育登记。 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可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手续。
黑龙江省在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新条例规定对黑龙江省的婚假、产假和陪产假进行修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产假】:180天 【护理假】:15天(又名陪产假) 【其它】: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一、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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