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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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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的适用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也适用于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也可以指示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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