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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门,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关门(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劳动合同终止。...
关闭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根据《》第四十四条(四)、(五)项规定,公司关闭,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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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应按规定给予职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劳动者。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不到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人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时薪、时薪、奖金、津贴和补助金等货币收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人工作未满十二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在全市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关闭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根据《》第四十四条(四)、(五)项规定,公司关闭,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关闭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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