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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运行、处理事故的顺序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的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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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享有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规定。土地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服务情况评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评估报告中与乘客密切相关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众评估机制,听取乘客对运营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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