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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车辆、阻断运营;(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三)攀爬...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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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运行、处理事故的顺序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的建设和运营。
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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