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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类的司法解释,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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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自首是指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受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伤或者减少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自首或者信电;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行为,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自首;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首;经核实,或者准备自首;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视为自首。若干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犯罪中的一些犯罪,只有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才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认所知的同一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嫌疑人应当供认其他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后,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可以如实供认的,视为自首。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不同的,视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犯罪嫌疑人或者司法机关的具体情节。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露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核实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核实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其他突出表现的,视为立功表现。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达案件后,揭露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给予较轻的处罚。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露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核实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核实属实;阻止其他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无期徒刑。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通过自首、立功等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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