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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
(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无偿、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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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类型:确定性,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变的效力;公认性,即假设行为合法,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除特殊情况不停止履行的效力;以及约束力和执行力。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适用对象:前者适用不特定的人或事;后者适用特定的人或事。第二、针对 事项前者针对的是将要发生的事项;后者多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第三、适用次数:前者可以反复适用,后者只适用一次,不能反复适用。第四、表现形式:前者往往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后者往往表现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五、做出的主体:前者有严格限制,而且多为较高层次的主体,特别是行政立法必须是法定的有权主体,后者主体没有特别的限制,任何有资格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一般情况下较低层次的主体居多。
行政行为的具体种类有: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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