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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开发商是否违约?

2024-11-23
购房者交付房屋时,缺乏验收证明且延期,或者实际交楼状态与合同不符,例如房间品质与预订协议规定不符,许多纠纷都源于此。不过,对于轻微质量瑕疵导致交货标准与其规定不符的情况,不应视为开发商失职。此外,购房者应该重视房款收取的合理性,开发商不应超出这些范畴收费,否则即构成违约。另外,如果开发商提供质量不佳的房屋却逃避责任不予修复,例如地下停车场渗水、墙体开裂等问题,在购房初期,业主已支付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此类问题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承担解决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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