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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是业主的委员会选聘的,在新的房子交付的开始,开发商可以临时委派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业主的委员会是业主选举产生的,可以履行全...
是。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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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没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将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物业管理条例》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不能由其他人或组织代为决定。所以你说的案件如果属实,合同无效。
物业公司与部分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物业合同是无名合同就是集体合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业主大会成立,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业委会签订,单个、个别业主无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只能追认以前的合同和以前的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有效,如果个别业主擅自选聘物业公司而解聘原来的物业公司是违法行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成立业主大会,过半业主且专用部分面积过半业主同意业委会才能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否则合同无效,房管、物价部门不予备案,出现合同纠纷法院不会维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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