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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
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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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立案标准:(1)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三)容忍,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在一年内引诱、容忍,介绍卖淫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实施容忍,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非法信息,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按照处罚重的规定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引诱未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受到处罚。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3)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的人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3)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的人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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